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與食品接觸過程中,其組成成分及添加劑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遷移到食品中。這些遷移物質中如果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則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影響。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何為遷移實驗:
在規定條件下,為測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FCM)的組分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量而進行的試驗。
FCM遷移試驗法律規定:
GB 4806.1-2016條款3.1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該危害人體健康。
GB 4806.1-2016條款4.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總遷移量,物質的使用量、特定遷移量、特定遷移總量和殘留量等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于總遷移限量、最大使用量、特定遷移總量限量和最大殘留量等的規定。
與FCM遷移試驗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GB 4806.1-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31604.1-2015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 31603-2015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5009.156-2016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GB 9685-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806.X-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產品標準
以及其他相關公告
FCM遷移試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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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動態;
2. 特殊食品法規匯總報告(批準動態+法規動態);
3. 三新食品:重點原料合規進展(母乳低聚糖HMOs等)
4. 食品安全抽檢情況
5. 行業關注熱點(NMN,功能性食品及其原料,后生元等)
6. 食品安全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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